“捷径”办贷款,“馅饼”变“陷阱”
2026-06-01 17:34:0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陈梓浪 | 作者:徐一致 | 点击量:522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徐一致)“只要花钱包装资料,征信有问题也能办贷款!”这样的“承诺”,你相信吗?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金桥法庭审结一起因非法请托办理贷款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案涉委托合同无效,对双方违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案情简介:花钱“买”贷款,最终一场空

张某因自身征信存在问题,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贷款。经人介绍,张某认识了自称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李某。李某声称,可通过伪造购房合同、购买营业执照、虚制银行流水等“包装”手段,为张某规避贷款审核限制,顺利办理贷款。

2025年1月至5月,张某先后向李某转账共计43000元,用于所谓的“包装”“人情费”等。然而,李某迟迟未兑现贷款承诺,且对张某的多次退款要求始终推诿拖延。张某无奈之下报警求助,双方调解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4万余元。

法院判决:非法请托无效,双方均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自身征信问题,委托李某通过伪造资料、违规操作等非法途径办理贷款,严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属于“非法请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涉委托合同自始无效。法院进一步指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贷款资质,仍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贷款,对违法性有清晰认知,自身存在明显过错;被告李某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为谋取利益,通过伪造购房合同、代买营业执照等违法方式为原告“包装”资质,亦存在重大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的违法性与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3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非法请托不受法律保护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禁止不得为。”法官表示,法律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违背公序良俗获取的不当利益,法律不仅不予保护,反而会予以否定性评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实质上是在规避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试图通过“走后门”“走捷径”办理贷款,不仅可能面临“财、贷两空”的风险,若行为触犯刑法,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群众:

1. 贷款请走正规渠道。如有贷款需求,应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咨询办理,切勿轻信“黑中介”所谓“内部渠道”“包装资质”等虚假宣传。

2. 警惕各种“请托”陷阱。凡是要求支付“包装费”“人情费”“打点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承诺“百分百下款”的,极有可能是骗局。

3. 遵纪守法是底线。任何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走捷径”的行为,最终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面临法律制裁。

责编:陈梓浪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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